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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:徐伸友,男,39岁,粮农。住巫溪县徐家镇新镇街152号,电话:13638286897. 被告,刘建华,男,35,私企业主,住重庆万州区太白街道永宁村1组30号,电话:15023402207. 诉讼请求: 判令被告付清原告运输费用叁仟元整(3000元)。 事实及理由: 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,5月13日用自已私运货车(川17EF0565)分别运输14吨,13.4吨。由巫溪县万吉煤业运往巫山县福田镇运输费用为110元/T。事后,2011年12月某日原告找被告结帐时,被告称:陈光科(白鹿镇中坝乡)没统计到原告这两车的数据,说下午取钱后便付账给你,而后原告却没有看见其被告,随后一直打电话催问,通话过程中,被告总是说马上打帐过来或回避接电话,至今就未兑现。 原告认为合法运输经营,是谋求生计来源的一项根本,被告却一直拖欠,有欺诈行为,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并追收欠款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:徐伸友 2012年2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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