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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资纠纷案例赏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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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0 11:09:1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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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2010年7月,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:小张的工作岗位是会计。2012年5月,该公司因经营不善,裁减了部分职工,同时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作岗位,小张因此被调整至出纳岗位工作,但双方一直未变更劳动合同。在出纳岗位上干了4个月后,小张要求单位重新安排其从事会计工作,遭到拒绝后,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确认单位未与其协商即调整其工作岗位属违法,要求重新到会计岗位上班。仲裁委审理后,没有支持他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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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[$ w* l0 t7 l7 t+ B2 N2 B1 G9 V  评析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(法释[2013]4号)第11条规定: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,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,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,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双方虽然未变更劳动合同,但小张已在出纳岗位上干了4个月,应认定双方已认可了这种调整。仲裁委没有支持他的请求是合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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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0 12:24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确实不好说,只设计到岗位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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